作者: 【記者蔡珺如�台北報導】 | 台灣新生報 – 2014年4月10日 上午12:00
公路總局昨(九)日表示,依新修正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,自一○二年七月起,領有普通駕照在有效期間屆滿後,依然有效,不用再換發。 公路總局提醒民眾,依新修正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五十二條第九項規定,自去年七月一日起,新領或已領有的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,可以不用依原規定期間(每滿六年)申請換發。 已領有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,仍屬有效,並可不用換發(新換領駕駛執照一律無有效期限註記)。另外,因駕駛車輛以外用途目的(如充當身分證明第二證件使用)遭拒受挫而自願主動申請換發者,不在此限。 但是未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的國民,考領換領台灣汽車駕駛執照者,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;重新申請考驗領有一年駕駛執照者等,維持須定期換照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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