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時報【蔡依珍╱桃園報導】
葉姓男子2年前在高速公路未打方向燈即切到外側車道,遭後後方的巡邏員警撞見,攔下並祭出3000元「未依規定變換車道」罰單,葉男不服打行政訴訟,由於2方都證稱路上只有2台車,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沒其他車的情況下毋須急促換車道,不符「驟然」要件,判決撤銷原處分。
家住桃園的葉男,2012年12月到台中出差,21日凌晨駕駛自小客車從國道3號轉國道4號,在後方行駛的國道警方認為他未使用方向燈即任意變換車道,攔查舉發,開出3000元罰單、並記違規點數1點。
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為自己喊冤,反指警車行車紀錄器夜晚錄影效果不佳,直到進入匝道3分鐘後才被警察攔下,事證不足。
法官傳喚卓姓員警以證人身分出庭,他說當時巡邏車在葉車後方約50公尺,和同事目視看到葉男未打方向燈即變換車道到巡邏車前方,追逐約700公尺後才攔下葉男,並說從看到葉男車子到開罰單前,未見其他車輛。
法官認為,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的立法目的,係為免車子在高速行駛下應變不及發生碰撞風險,但葉男也說「當時路上只有我1台車」,法官審酌雙方證詞,認定葉男行車方向不會危及他車安全,也不會造成後方車輛反應不及,判決葉男免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