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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r580808

開車還是要小心撲龍拱的,不然倒楣的還是自己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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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8-6 09:4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今天有個判決新聞,請看看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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綠燈亮就算有路權? 法官說不自由時報 – 2012年8月5日 上午4:36

〔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、錢利忠�綜合報導〕駕駛人別以為自己是綠燈前行,撞到人就無罪!



撞傷搶黃燈的單車族

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,見綠燈亮,立即起步,卻將騎單車搶黃燈、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,游男自辯擁有「優先路權」,無過失責任,但高等法院認定,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,違反交通規則,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,可易科5萬元罰金,本案定讞。

案發於去年6月29日晚,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、文化路口,造成江男左腳粉碎性骨折、左腳踝骨骨折等傷害。

法院審理時,游男大喊冤枉,辯稱他有優先路權,當時已亮起綠燈,才會起步直行,且江男未加裝車燈,也不應搶黃燈,而他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,等發現江男時,已來不及煞車,並無過失責任。

未注意車況 無關路權

高等法院審理認為,依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94條第3項規定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,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,顯然有肇事的過失傷害責任,這和有無優先路權,並無直接關係。

拘役50天 可易科5萬罰金

在量刑方面,合議庭認定,游男涉過失傷害罪事證明確,且未和江男達成和解,但審酌游男符合自首行為,且江男搶黃燈太危險,也有部分責任,故判游男50天拘役。

記者昨天聯絡不上被撞的江男,至於撞人的游男昨說,法官以「應注意而未注意」判定他有過失,他無法理解,因綠燈亮後,他才開車通過路口,事故主因是江男闖黃燈,他已盡到「注意」的責任,而江男提出的和解金不斷提高,第一次要20萬元,之後要35萬元,第三次跳到50幾萬元,他實在無法接受。

自認無過失 難接受判決

游男指出,國外類似判決都是以「路權」來判定,這樣的判決他無法接受,他無奈地說,法規「應注意而未注意」的事項未修改前,用路人只好自求多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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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%E7%B6%A0%E7%87%88%E4%BA%AE%E5%B0%B1%E7%AE%97%E6%9C%89%E8%B7%AF%E6%AC%8A-%E6%B3%95%E5%AE%98%E8%AA%AA%E4%B8%8D-203606683.html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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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6 09:54 | 显示全部楼层
{:064:}
台灣的交通真是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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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6 10:19 | 显示全部楼层
唉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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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6 10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台灣的路權是跟紅綠燈一樣參考用的, 忘了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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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6 10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ECO 區 1/2-3/4 剛好啟動引擎,又不會衝太快,
以後紅燈起步依此要領...
{:084: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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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8-6 11:05 | 显示全部楼层
提醒一下各位大大,綠燈往前開還要注意有沒有人衝出來,不然一句"應注意未注意"就可以搞死一個人一輩子喔!

這是目前的台灣現況,台灣的司法很強喔...{:033: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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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6 21:35 | 显示全部楼层
can 發表於 2012-8-6 20:34

所以說一定要有行車紀錄器
不然遇到了肯定吃不完兜著走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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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7 12:07 | 显示全部楼层
{:045: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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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18 23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影片好好笑X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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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25 05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法規往往是保護弱勢的人,對錯好像只能當參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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