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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點:自行車也是交通工具,違規必須重罰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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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2-8-28 08:59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AUTONET記者:蔡致堅(08/28/20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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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發明至今超過三百年的自行車,已從交通工具變成運動休閒器具,如今更在倡導環保節能的趨勢下,再度成為短途交通工具,既然是交通工具,那就必須遵守規則,自行車違法理應受罰,畢竟這可是有法律規範,只是鮮少見到自行車違規受罰的案例,且如果和日本相比,台灣真的罰很輕。

看看騎乘自行車比例相當高的日本,對於自行車可是有著頗為嚴苛的罰責,畢竟自行車也是交通工具的一種,騎乘者有義務要遵守規則,並確保其他用路人的安全,當然酒駕也納入條文中。因此以日本和台灣的罰則作比較,結果發現台灣似乎罰得太輕。2012年5月最新的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雖有明確條文,但好像沒見到真正落實。

酒駕
別以為只有開車或騎機車者會酒駕,不少人酒後照常騎自行車,但台灣並沒有相關法規,反觀日本,也將自行車列為交通工具,因酒駕肇事導致死亡,可罰五年以下、日幣100萬圓(約新台幣38.1萬元)的罰鍰,這可是比台灣汽車酒駕罰得更重。

無車燈
要是自行車沒有燈,在夜間似乎成為無形且很難看見的活動路障,根據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,慢車未經核准,擅自變更裝置,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、鈴號、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,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180元罰鍰,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。而日本,可罰鍰日幣5萬圓(約新台幣1.9萬元),這可是台灣的105倍之多。

交通違規
不少自行車騎士總以為沒有車牌、又是人力車就宛如無冕王,可隨處違規,不是突然橫越馬路就是上人行道,但在日本,這可是能罰3個月以下或日幣5萬圓(約新台幣1.9萬元),咱們台灣政府似乎太過仁慈,並沒有針對自行車騎士做這樣的處罰。

逆向
這是最常見的情況,無論什麼國家幾乎都會發生,在日本只要自行車逆向,就是3個月拘役或者日幣5萬圓(約新台幣1.9萬元)以下罰鍰。而根據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,慢車駕駛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:
一、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,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。
二、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。
三、不依規定轉彎、超車、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。
四、在道路上爭先、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。
五、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。

邊騎車邊使用手機和撐傘
手機這種新科技雖然方便,卻也是影響駕車騎車安全最嚴重的玩意,而我們常見許多家庭主婦邊騎車邊撐傘,單手騎車實在非常危險,在日本騎自行車只要使用手機或者撐傘,就是日幣5萬圓(約新台幣1.9萬元)以下的罰鍰伺候,而台灣….沒有。

上人行道
許多人以為自行車可以上人行道,別忘了人行道的字面已經這麼明顯,就是行人專用,既然自行車是交通工具,怎麼可以上人行道?其實台灣的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也明確規定,慢車駕駛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:
一、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。
二、在同一慢車道上,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。
三、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快車道。
四、不依規定停放車輛。
五、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。
六、聞消防車、警備車、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。

在日本,不試懲處3個月以下就是日幣5萬圓(約新台幣1.9萬元)以下罰鍰,不過這部分通常視道路狀況、騎乘者年齡而所不同,有時候也會網開一面。

既然自行車騎士也要爭取路權,那就要將自己的愛車也當成交通工具,相關單位也必須訂出等同一般車輛的重罰,雖說速度不快,卻也會成為交通安全上的一大隱憂。


轉載http://www.autonet.com.tw/cgi-bin/view.cgi?/news/2012/8/b2080605.ti+a2+a3+a4+a5+b1+/news/2012/8/b2080605+/news/2012/8/28+b3+d6+c1+c2+c3+e1+e2+e3+e5+f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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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發
發表於 2012-8-28 12:46 | 只看該作者
早該這樣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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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凳
發表於 2012-8-28 13:35 | 只看該作者
這還是得從教育著手, 與重罰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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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板
發表於 2012-8-31 09:14 | 只看該作者
與機車共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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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發表於 2013-12-10 00:37 | 只看該作者
有看過阿婆撐傘騎車,由衷無限地佩服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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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發表於 2013-12-10 08:06 | 只看該作者
日本騎車亂七八糟,恣意在人行道穿梭,
不知道是合法還是不取締,這些自行車在警察面前一樣穿梭自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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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發表於 2016-10-24 00:07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atek945 於 2016-10-24 11:19 編輯

酒後騎Ubike 被抓到仍算酒駕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60419/841490/



附註:刑法185之3,構成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自行車不是,所以最多只是罰鍰,不能刑事移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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